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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栅栏分会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全称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栅栏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栅栏生产企业、科研、设计、工程应用单位及相关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在政府和行业间起相互沟通作用,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行业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技术进步和 (三)组织企业起草、制定栅栏产品行业标准、使用规范,用行规、行约来加强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发展。用 (四)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培训、咨询、转让、交流等活动,加强技术情报、市场信息的沟通。帮助企业了解 (五)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行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对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展览会、展 (六)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和相关资料。 (七)承担政府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在本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分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执行本分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本分会工作细则, 自愿加入分会; (二)企业应是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向本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基础资料登记表; (二)分会理事考察同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分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备;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第十四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会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由分会日常办事机构商会员单位提出名单,经建材协会秘书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白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分会理事长由建材协会秘书处、人事部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建材协会会长办公会 分会副理事长由建材协会秘书处、人事部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建材协会会长办公 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报建材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一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秘书长为在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分会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因分会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其它内部机构时,经分会秘书处建议,并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夫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分会代表大会和上级协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分会财务会计工作由建材协会财务部负责。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分会统一使用建材协会票据。会费使用民政部印发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议费统一使 (二)分会应在每年年末报告当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按照财务一支笔的原则,分会由专人负责签字报销发票。 (四)按年度向中国建材协会上交会费和管理费。上交会费为分会当年会费总收入的20%;上交管理费为分会 (五)不得以分会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含有连带经济责任的合同、协议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签订的,须 三十一条根据《中囿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本分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分会公章由秘书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待遇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工作细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细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2005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上级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栅栏分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会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建材工业协会有关规定及本分会工 一、会费交纳标准 1、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3、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万元。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单位(包括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个人会员)在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 3、会员单位在交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分会帐户。 开户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百万庄支行 帐号:0200001409014412423 4、本分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中国建材工业协会财务资产部负责会费的管理。 5、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据由财务部门监制、在民政部统一印刷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面交或挂号 三、会费管理 1、本分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工作规程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2、收取的会员单位的会费,必须按照工作规程的规定,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必要费用开支。 B、分会财务由建材协会财务部管理,受上级协会和理事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 四、其他 1、会员单位确因特殊困难者,可向协地秘书处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减免。 2、凡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3、本办法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栅栏分会第一届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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